首頁 > 法律專欄 > 家事案件 > 【扶養義務專題三】免除扶養義務vs拋棄繼承:常見迷思

法律專欄Articles

【扶養義務專題三】免除扶養義務vs拋棄繼承:常見迷思

分享到
許多人誤以為「不想扶養父母」跟「放棄繼承遺產」是同一件事,或認為只要辦了其中一項,另一項就自動生效。事實上,這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適用時機、程序、法律效果都不相同。以下逐一釐清常見迷思。
 

迷思一:拋棄繼承=不用扶養父母

錯誤觀念:「反正我已經聲明拋棄繼承了,以後就不用付扶養費了吧?」
正確理解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在世時無法行使的權利,須待被繼承人死亡後(民法第1174條)才能行使;而扶養義務是被扶養人在世時,基於身分關係產生的法定義務(民法第1114條以下)。兩者發生的時間點完全不同:
  • 扶養義務:父母健在時,子女依法須負擔扶養費
  • 拋棄繼承:父母過世後,子女才能決定是否繼承遺產(含債務)
也就是說,父母還在世時,子女不能預先「拋棄繼承」,也無法藉此免除扶養義務。想要免除生前的扶養義務,必須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另外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
 

迷思二:免除了扶養義務,將來就自動喪失繼承權

錯誤觀念:「法院已經准我免除扶養義務了,以後是不是就沒有繼承權了?」
正確理解免除扶養義務不等於喪失繼承權,這是兩套獨立的制度:
  • 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處理的是「生前金錢照顧」的義務,法院審酌的是雙方過去的相處狀況、有無虐待遺棄等情節
  • 繼承權喪失(民法第1145條):法定事由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以詐欺脅迫方式使其變更遺囑等重大事由,門檻遠高於「免除扶養」
換言之,即使子女成功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父母過世後,子女原則上仍保有繼承權,除非另外符合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且通常需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並符合法定要件)。
 

迷思三:反正以後會拋棄繼承,現在扶養費可以不用付

錯誤觀念:「等父母走了我會拋棄繼承,不會拿他的財產,所以現在不想付扶養費」
正確理解這種想法混淆了兩種義務的性質。扶養費請求權是父母生前的權利,子女若拒絕給付且無法律上免除事由(如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免除),父母(或有扶養義務之其他人代位)仍可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甚至聲請強制執行子女財產。「將來拋棄繼承」與「現在的扶養義務」是兩件事,不能互相替代。

◎兩者關係簡表

項目免除扶養義務拋棄繼承
行使時機被扶養人在世時被繼承人死亡後
法律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民法第1174條
效果免除生前扶養金錢給付義務放棄對遺產(含債務)的繼承權
是否互相影響免除扶養不當然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能溯及免除生前扶養義務
 

什麼情況下兩者可能「先後」都會用到?

實務上常見的情境是:子女長期遭父母遺棄、虐待,成年後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獲法院裁定准許;多年後父母過世,因遺產狀況不明或父母生前有大量債務,子女選擇拋棄繼承以避免概括承受債務。這是先後兩個獨立程序,並非「辦了一個就自動有另一個效果」。

結語
免除扶養義務處理的是「生前的照顧義務」,拋棄繼承處理的是「身後的財產繼受」。兩者法律性質、要件、時機都不同,不能以一項取代另一項。若同時面臨扶養義務爭議與未來繼承規劃問題,建議分別評估、分別處理,必要時諮詢律師確認個案適用的法律途徑。


 

有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

加入大亞法律事務所官方 LINE,與律師團隊聯繫。

官方 LINE 諮詢
TOP